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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公告

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病案复制制度

病案室    2020/4/14 9:19:30    

一、根据国家卫计委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年版)》,制定我院病案复制制度。

二、受理病案复制申请时,应该审核病案复制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证明材料,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。

三、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病案资料的申请:

(一)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。
(二)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。

(三)保险机构、公安、司法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等。

四、受理申请时,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:

(一)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。
(二)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以及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。

(三)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(四)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、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。

(五)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、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、工作证明、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、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、工作证明、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(六)公安、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制病案资料的,应提供调取病案的法定证明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。

五、可为申请人复制的病案资料包括: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手术同意书、麻醉同意书、麻醉记录、手术记录、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、特殊检查(特殊治疗)同意书、病重(病危)患者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、病理报告、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。

六、受理病案复制申请应当在医务人员完成病历书写、病案室归档后予以提供,即患者出院二十天后提供复制。

七、申请复制病案应填写《病案复制申请表》,复制的病案资料加盖病案复制专用章。

八、复制收费依据晋价费字【2013】372号文件规定,A4纸每张0.3元。

九、复制接待时间:周一至周五8:30--11:30   3:00--5:30(冬)  3:30--5:30(夏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