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护理工作会议精神,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,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、优质、满意的护理服务,根据卫生部《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》(卫医政发[2010]7号)和卫生部办公厅《关于印发2010年“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”活动方案的通知》(卫办医政发[2010]13号)精神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指导思想
开展“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”活动(以下简称“示范工程”活动),要深入贯彻2010年全国护理工作会议精神,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“以病人为中心”的服务理念,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,切实加强基础护理,改善护理服务,提高护理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,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、优质、满意的护理服务。
二、活动目标
开展“示范工程”活动以患者满意、社会满意、政府满意为目标,通过引导、示范、推广,利用2年左右时间,夯实基础护理,全面提高医院临床护理水平。到2010年底,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出10所“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”、30个“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区”、 100名“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”,从以上示范单位和个人中推荐参加卫生部创建评比。通过2010年的工作,以点带面,总结经验,于2011年进一步推广。
三、活动范围及主题
活动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医院,重点是公立医院。活动主题是:“夯实基础护理,提供满意服务”。
四、活动原则
“示范工程”活动的基本原则是“三个结合”:开展“示范工程”活动与医院全面建设相结合(主要应与全面贯彻《护士条例》、“医疗质量万里行”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);医院自查、行政督导和社会评价相结合;当前任务与长远建设相结合。
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结合“医疗质量万里行”活动,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,加强基础护理制度的落实和质量管控;医院要对照本方案进行自查自纠,针对薄弱环节认真加以整改和落实;省卫生厅将在医院实施活动和自查的基础上,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指导,并通过抽查暗访、设立公开电话、电子信箱等,广泛收集患者和社会的意见,引入患者和社会参与的评价机制;要在2010年“示范工程”活动的基础上,总结经验,全省推广,逐步建立提升临床护理服务水平的长效机制。
五、活动内容
“示范工程”活动以贯彻《护士条例》为主线,认真贯彻《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》、《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(试行)》、《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(试行)》、《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》和《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》的要求,重点做好16项工作(具体项目及活动考评细则见附件1)。
六、实施步骤
(一)筹备启动阶段(2010年2月)
各市卫生局要根据本方案,结合当地实际,加强宣传发动,落实工作措施,调动医院和广大护理工作者的积极性,增强主动参与意识,确保活动取得实效。各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,从申报医院中推荐1-2所“试点医院”、3-5个“试点病区”,厅直医院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申报“试点医院”或“试点病区”。省卫生厅将从推荐和申报单位中按创建目标确定全省的“试点医院”和“试点病区”,并下文公示。申报单位请填写《山西省优质护理服务试点医院申报表》(附件2)和《山西省优质护理服务试点病区申报表》(附件3),由各市卫生局汇总后于2010年2月22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。
(二)组织实施阶段(2010年3-11月)
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提高思想认识,加强组织领导,认真贯彻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,积极稳妥推进“示范工程“活动。省卫生厅将与 “试点医院”(含卫生部重点联系医院1所)建立重点联系,组织 “试点医院”护理工作负责同志进行重点培训和参观学习,并选派专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,积极开展改善护理服务试点工作,进一步统一思想,明确责任,确保“示范工程”活动扎实稳步推进,取得实效。全省各级各类医院都要积极参与“示范工程”活动,只要达到标准,“示范医院”和“示范病区”评选将不局限于“试点单位”。
(三)总结评价阶段(2010年11-12月)
省卫生厅将对全省“示范工程”活动进行阶段性总结,对“试点医院”和“试点病区”进行考核评价,对患者和社会反映好,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并能发挥示范作用的医院、病区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,同时报请卫生部进行表彰。暂定考核标准为:平时检查、患者和社会评价占40%,年终评价占60%;全省排名前10位医院将被评为省级“示范医院”,排名前30位病区将被评为省级“示范病区”;从省级“示范医院”和“示范病区”中推荐卫生部表彰的“示范医院”和“示范病区”。
省卫生厅将适时召开全省“示范工程”活动经验交流会,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。同时,研究制定2011年“示范工程”活动方案,扩大试点范围,逐步建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,不断提高临床护理服务水平,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、优质、满意的护理服务,实现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新的跃升。
2011.7.5